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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條文修正草案

快速了解自由潛水將面對什麼新規範──「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條文修正草案懶人包

交通部觀光署在1/3預告了「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次修正主要是將自由潛水寫入條文並且增訂相關規範。這個草案若上路對於自潛族群是直接影響,這邊就替大家整理了草案懶人包與衍伸問題探討。 條文修正草案對於自由潛水的影響:

1. 新增「自由潛水」之潛水樣態,並將自由潛水定義為:不攜帶供氣設備,以屏息方式進行潛水之活動。(見修正條文之第十六條)

白話解釋:就是把自由潛水正式寫入水域遊憩管理辦法裡,然後把自由潛水定義為閉氣進行潛水的活動。

2. 規定從事「自由潛水」者,應具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之潛水能力證明。(見修正條文之第十七條)

白話解釋:就是要從事自由潛水,就需要有國內外潛水機構給的自潛能力證明,但可能不限於證書形式。也就是說,即使AIDA 2沒過課,但完整上完課,持有上課證明,仍然算是擁有某種自潛能力證明。

3. 從事自由潛水,應有熟悉潛水區域且具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之潛水能力證明之人員陪同。(見修正條文之第十八條)

白話解釋:就是自潛潛水需要有熟習潛水區域的潛伴,而這位潛伴也需要擁有國內外機構發給的自潛能力證明。

4. 從事「自由潛水」必須攜帶浮球,以及該區域要有潛水旗幟(見修正條文之第十八條與第十九條)

白話解釋:自潛需要帶浮球,而且潛水的區域也應該要有潛水旗幟設置。那如果該區域沒有潛水旗怎麼辦?那就自己帶一個吧。

5. 帶客從自由潛水者,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同時每人以指導四人為限,若有系統認可之助教身份,則可以增加到六人。(見修正條文之第十九條)

白話解釋:要帶人去做自由潛水活動營利,那就必須要有自潛教練身份,同時一位教練最多帶四位,但有配置系統認可的助教(如AIDA 4),則可以帶到六位。


目前版本的水域遊憩管理辦法,在潛水活動中只有列舉水肺潛水與浮潛,這次調整的草案版本則增列自由潛水。對於觀光署來說,自潛與水肺同屬高度技術性活動,所以增列後的自由潛水相關規定,也是跟著水肺潛水的規定一起訂定。但是這個草案對於自潛的規範合理嗎?有沒有問題呢?底下我們就來探討看看:

草案衍伸問題探討:

1. 你說的自由潛水,是哪種自由潛水?

如果法規將自由潛水定義為:不攜帶供氣設備,以屏息方式進行潛水之活動。那麼潛水射魚、水下採集、人魚、海泳到一半突然下潛玩玩,衝浪時的潛越(duck dive)越浪……等,這些原本在Freediving這詞出現前就有的閉氣下潛的行為,依據法規是否都可說是從事自由潛水?那麼依草案規定,未來這些人就要有潛水機構發的證明、要有潛伴、要帶浮球,且下潛的地方要有潛水旗等嗎?即使你在海邊長大,或者你說只是想玩玩水,只要沒有上過自潛課,沒有相關能力的潛伴,你就不能在海裡閉氣下潛嗎?

雖然水域遊憩管理辦法是針對「遊憩」性質的活動,所以海女、原民傳統漁獵等非遊憩為目的之活動,應該不受此限。不過如前所述,閉氣下潛這行為會出現在多種水域活動中,樣態千百種,因此草案這樣的定義是否會產生許多爭議與模糊地帶?簡單的說,這法規草案倒底是想規範哪樣類型的閉氣潛水活動,從目前的文字裡讓人摸不著頭緒。

2. 開放海域的自由潛水體驗,還可進行嗎?

根據修正條文之第十七:條從事自由潛水,需要有潛水機構發給之潛水能力證明。那對於開放水域的自由潛水體驗活動,依法是否就無法進行。雖然水肺有體驗活動,但其實像PADI之類的水肺潛水系統裡,是有體驗潛水的項目。但是在自由潛水系統,並沒有體驗的項目。雖然有AIDA 1 或PADI Basic Freediver這類算是偏體驗的基礎自潛課程,但收費比一般的水肺體驗高許多。因此,這類基礎的自潛證照,在市面上其實不好推行。所以未來如果不能有無證的純自由潛水體驗,那麼對於推廣自由潛水來說就少了一個有力的方式了。

3. 團練、跟課練習、潛導也都必須符合須為教練且至多帶四位學生的規定嗎?

在修正條文之第十九條中,明列了帶客從事潛水必須為教練,水肺至多1:8;浮潛至多1:10;自潛至多1:4(如有助教則可以變成帶6位)。對於自潛的新規定,從草案的說明文字可知這是觀光署參考國際自由潛水的教學手冊所訂定出。但教學手冊所規範的是教學行為,在教課時,大部分的學生都是初次接觸自潛的新手,教練自然無法顧及太多人;但團練、跟客、潛導等,帶的則是一群已經上過課,理當有海上自理能力的自潛員。因此若以教學手冊的原則來規範到其他類型的自潛活動,是否適當?自由潛水上完課但沒拿到證的比例很高,學生需要多次的課後團練或跟課練習。教練都一律只能一次帶到四位學生,無論該學生是初學者還是已經有一定自潛能力。那可以想像教練將很難開設團練課,同時學生也很難搶到團練名額。而放在潛導,也會是一樣的狀況。那這樣的規定是否趨於嚴格反而不利於自由潛水產業的發展?

綜觀這次的的修改草案,對於自由潛水的規定雖然看似無不妥,但是細思索會發現一些讓人感到困惑同時對於產業發展未必是正向的規範。在草案已經公佈後,將有60天的預告期,如果民間對於草案沒有太大意見,那麼未來就會正式實施上路。 您對這草案有什麼看法呢?歡迎到草案公布的底下留言,把你的想法直接表達給政府聽。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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