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潛水

約潛前須知:自潛潛伴間應注意的法律責任

文/劉彥良      攝影/王文彥

近年來自由潛水在臺灣蓬勃發展,越來越多人像我一樣,在工作閒暇之餘,喜歡在大海中追尋「一口氣」的自由,更想挑戰自我體能極限,於是開始認真地上網或透過朋友介紹,找尋一位適合自己的教練學習自由潛水,經過各階段的課程安排,及教練仔細地指導,終於通過考核取得了專業自由潛水員的執照,但是最近卻在網路上或潛伴間LINE群中,聽聞很多自潛同好間偶有奇人軼事,諸如:被水母、礁石紋身、烈日曬傷、暈浪嘔吐餵魚等自潛人引以為傲的榮譽事蹟不勝枚數,然而其中令人惋惜難過的是,自潛同好在海裡甚至是室內深水池發生「BO」或失蹤等不幸意外。

這個時候就會有一些比較熟識的自潛夥伴來詢問我,想知道像這類因為「BO」或失蹤等意外發生時,會不會有法律責任,於是我就利用從事律師多年學到的技能,從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整理相關法院判決,在這邊統一跟大家說明,希望各位自潛同好能多多留意。

潛水意外
近年來越來越多人像我一樣,在工作閒暇之餘,喜歡在大海中追尋「一口氣」的自由,更想挑戰自我體能極限

如前面提到的,無論大家是選擇AIDA、CMAS、DIWA、PADI、RAID(WSF)、SSI、Apnea Total、Molchanovs中哪一種教學系統,只要通過了考核取得執照,就代表正式成為專業的自由潛水員(延伸:台灣自由潛水教學系統比較。而且在上課及進行考核的時候,相信大家一定都會聽過潛水界的名言:「Dive alone, die alone!」(延伸:那次讓我差點致死的淺水昏迷,這句話象徵著潛伴的重要,何況水中救援、水面拖曳及潛伴戒護制度等安全救援訓練,更是取得自由潛水執照的必備考核項目,雖然安全救援訓練的授課內容及考核標準,會因各教學系統中不同等級而有差異,但是潛伴戒護的觀念卻是教練時時刻刻耳提面命或同好間時常相互提醒的鐵律。

保證人地位

所以當取得自由潛水執照後,相約其他同樣具有執照資格的潛伴一起潛水時,因為彼此都經過各教學系統考核認證授予執照,就意味著,無論這次一起下水的潛伴是具有執照的教練或自由潛水員,雖然會因為教練、潛水員身分及執照等級不同,形成自由潛水能力上之差異,但都無法否認的是,教練或自由潛水員各自都具備相當程度的安全救援觀念及能力,而具有「危險共同體」身分,相互間就產生危難救助的義務及能力,如此就符合刑法上所謂的「保證人地位」中的「保護義務保證人地位」,意即不論危險是誰造成的,保證人都有義務保護特定法益不受到侵害。目前法院關於潛水意外的判決中,都是以潛伴間具有「危險共同體」身分,所以被認定有「保護義務保證人地位」。

潛水意外法律責任
無論一起下水的潛伴是教練或自由潛水員,都具有「危險共同體」身分,所以被認定有「保護義務保證人地位」

這個時候就有人會問,意外的發生往往無法預料,為甚麼刑法要課予潛伴防果義務呢?那是因為最高法院認為以下內容自行決定是否服用,建議直接跳下一段,避免大家睡著:對於具保證人地位者之不作為結果加以責難之可罰性基礎,在於不作為與作為具有等價性。而刑法對於不作為犯之處罰,並非僅在於不履行作為義務,還須考慮如予作為,能否必然確定防止結果發生,而非無效之義務,以免僅因結果發生之「可能性」,即令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均負結果犯罪責,造成不作為犯淪為危險犯之疑慮。從而,必行為人若履行保證人義務,則法益侵害結果「必然」或「幾近」確定不會發生,始能令之對於違反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所生法益侵害結果負責。

白話的說就是,如果真的發生意外,法院、檢察官首先要瞭解的是,這次下海的潛伴間,有沒有落實潛伴戒護制度,有沒有遵循各教學系統的潛伴戒護規範,所以剛剛大家直接跳過的最高法院見解中,就出現了這麼一段話:「從而,必行為人若履行保證人義務,則法益侵害結果『必然』或『幾近』確定不會發生,始能令之對於違反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所生法益侵害結果負責。」,也就是說如果潛伴確實做到了各教學系統的潛伴戒護規範,但是仍然不免發生意外時,法院就可能會認定其他潛伴不用負刑事責任,不過要提醒大家,法律見解只是通論,個案間都存在差異,不可一概而論,有疑問時還是要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相關案例參考

由於目前法院還沒有自由潛水的刑事判決出現,所以目前法院針對水肺潛水意外都是以過失論處,視結果不同而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之差別,我相信上述的標準對於自由潛水來說也同樣適用。依據108年6月20日宣判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1352號刑事判決,這個是水肺潛水造成意外死亡的案例,由於被告自首,法院減刑後論處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刑度為有期徒刑7至9月,均可緩刑2至3年。

值得一提的是,在前面提到的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理由中,多次引述被告所屬教學系統的潛水員手冊,作為認定被告有沒有違反作為義務的標準,所以當潛水不幸發生意外時,會不會背負刑事責任的關鍵之一,就在於這次下潛的潛伴間,是否確實遵守及執行各教學系統的潛伴戒護規範。

至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是緊接在刑事責任而來,通常意外發生後,會先進行刑事審理程序,於第一審判決前被害人會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第一審判決有罪或無罪之同時,刑事庭都會將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註:這個部分涉及程序法上眾多規定,這邊就簡單論述,不逐一說明不同判決結果之裁定移送要件,大家如果有興趣可以自行參閱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進入民事庭審理後,民事庭通常會參考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作為民事判決基礎,也就是說,刑事判決有罪,民事就通常都會有賠償,要注意的是,刑事判決無罪,不代表一定不會有民事賠償責任,這都要視個案而論,民事賠償金額,因為涉及雙方教育程度、資力(註1)、經濟能力、被告加害之情節程度等一切情狀,無法跟大家說確切的賠償金額若干,不過依據我執業多年經驗,法院賠償金額出現百萬元的數字,也非罕見,所以大家取得執照開開心心結伴潛水的時候,別忘了上課學到的安全救援訓練,下水前記得遵守各教學系統的潛伴戒護規範,才能避免不幸意外發生。
註1:法律用語,代表資產能力或資金能力。

最後提醒,就如同大家日常生活中常說的:「有病就去看醫生,千萬別放棄治療」,所以有案子請找律師,現在各地都有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只要上網查詢都能在住家或工作地點附近找到服務據點,涉及訴訟時,也請諮詢專業律師,不要道聽塗說,自行服用偏方,以免病入膏肓,難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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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任何潛水相關法律疑問,歡迎寄信至:msoceantw@gmail.com

劉彥良律師會再替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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